政府債務防控新政簡報及影響
近期,國務院和銀保監會相繼發布5號文和15號文,按照文件精神,財政部將向銀行保險機構開放平臺公司債務和中長期支出事項監管平臺端口,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在向政府平臺公司提供融資前應查詢信息,做到: 1、不得為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項目提供融資; 2、對承擔政府隱性債務的平臺公司,不得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 3、對承擔政府隱性債務的平臺公司,不得為其參與專項債項目提供配套融資; 4、對失去清償能力的平臺公司應依法實施破產重組或清算。 1、加快平臺公司轉型 自2014年國務院發布43號文件以來,中央大力推進政府債務顯性化和可控性,厘清政府和平臺公司的關系,要求政府不得通過平臺公司舉借債務,平臺公司不得將債務推給政府償還,剝離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做到誰借誰還,堅決杜絕系統性債務風險。 但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既有承擔隱性債務一時難以消化的客觀困難,又有擔心脫離政府懷抱企業生存可能更加艱難的主觀因素,平臺公司脫鉤和市場化轉型進展較慢。新政策的出臺壓縮了平臺公司的融資途徑和融資空間,打破了平臺公司的信仰光環,一定程度改變了銀行保險機構為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時的審視思維,從整體上講將加快平臺公司脫鉤和市場化轉型的進程。 2、促使政府與平臺公司算賬 當前國際形勢嚴峻復雜,疫情影響持續深遠,國際貿易和國內消費深受影響,投資拉動經濟的力度尤其是基礎設施領域建設投資不容放松,需要它托底經濟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這兩年基建規模明顯放大,尤其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基建拉動的基調將更為明顯。 在這場基建投資大潮中,政府平臺公司依舊是非常重要的投資主體和建設主體。而平臺公司的投資和建設項目大部分屬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平臺公司投資建設運營這類項目,應該與政府算清賬,編制好實施方案,明確項目投資概算,測算相應的使用者付費,約定好政府應該提供的資源和補貼,達成合理的運營收益和投資回報。平臺公司不與政府算賬,就可能涉及新增政府隱性債務,按照新政要求,可能很難得到項目融資,政府也會因此承擔新增隱性債務的風險。 來源:永信和瑞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撰稿:胡春林 審核:鄒璐璐 校稿:段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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